Q: 承租三七五減租之佃農死亡,其子女是否可繼承,繼承要件為何?如何辦理。
A:
您好,
請參考耕地三七五租約清理要點第十點之規定:
一○
耕地租約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租約變更登記:
(一)出租人將耕地之一部或全部轉讓或出典與第三人者。
(二)出租人死亡,由繼承人繼承者。
(三)承租人死亡,由繼承人繼承承租權者。
(四)耕地之一部已由出租人收回者。
(五)耕地已分戶分耕者。
(六)耕地經分割、合併或其他標示變更者。
(七)耕地之一部已由承租人承買或承典者。
(八)耕地之一部滅失者。
(九)耕地之一部變更為非耕地使用者。
(一○)耕地因實施土地重劃、地籍圖重測變動者。
(一一)耕地之一部經政府徵收或收購者。
(一二)其他租約內容變更之情事。
鄉(鎮、市、區)公所依前項第三款辦理租約變更登記時,非現耕之繼承人未拋棄其繼承權,亦不能按應繼分將耕地承租權分歸現耕繼承人繼承時,可由現耕繼承人具結辦理租約變更登記。
耕地租約經查明有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而出租人、承租人未於六個月內申請登記者,鄉(鎮、市、區)公所應即通知出租人、承租人於二十日內申請租約變更登記,逾期未申請者,由鄉(鎮、市、區)公所逕為租約變更登記,將登記結果公告三十日並以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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