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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抗議程序有疑慮得以讓訴訟儘速審結啊?謝謝!


Anonymous 發問於 2010-12-20 | 台中 | 服務業

Q: 請問有關民事訴訟的問題:

共同被告有數個,每次開庭都很有技巧地相互故意散開證據的問題
屢屢藉故大鬧庭上秩序,每次開庭都在吵無關的事,法官也控制不了庭上秩序

例如,原告分明開庭前將書狀膳本分別寄給諸被告,但查,某被告故意不收信
然後,其開庭時再故意大鬧根本沒收到書狀,不實指控原告故意拖延訴訟等由鬧庭
等下庭,該被告就暗自收取掛號信,然後,偷偷遞狀答辯僅給法院,且查,其屢故意不將膳本寄給原告等情,這被告在搞啥把戲?

原告如何主張是好?

如何抗議程序有疑慮得以讓訴訟儘速審結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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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達傑

律師

A:  您好:
您的疑慮,聽起來應該都是屬於法官指揮訴訟的問題:
1、一般書狀的送達,通常都先以對方的戶籍地為準,這也就是為什麼法院在第一次通知,或是開庭時被告不到,法院就會要求原告要先請領對方戶籍謄本的意思。所以,不管對方實際上是否住在戶籍地,只要可以證明(通常用雙掛號)確實已按對方戶籍送達書狀,就算是合法送達。
但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33條規定「當事人或代理人經指定送達代收人向受訴法院陳明者,應向該代收人為送達。」所以,對方可以指定送達處所,實務上法院也可以命對方當庭陳明送達處所,以後,只要證明向該處所送達,就算合法。
而以您所提及對方故意不於庭前收狀,再於庭後去收狀之情形,應該向法院陳明經過,由法院「告誡」對方不要再耍這種小動作,否則,若是另一方也「比照辦理」的話,程序當然就會沒完沒了。
2、關於案件進行部分,建議你們可以「提醒」法官下列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第 268-1 條「依前二條規定行書狀先行程序後,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應速定言詞辯論期日或準備程序期日。
法院於前項期日,應使當事人整理並協議簡化爭點。
審判長於必要時,得定期間命當事人就整理爭點之結果提出摘要書狀。
前項書狀,應以簡明文字,逐項分段記載,不得概括引用原有書狀或言詞之陳述。」
第 268-2 條「當事人未依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百六十八條及前條第三項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
當事人未依前項規定說明者,法院得準用第二百七十六條之規定,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如果法官可以善用上開規定,當然就不會讓對方予取予求,但如果法官不加善用法律的授權,也只有由當事人之一方,極力去「提醒」法官,以保障自己在訴訟程序上該有的權利了。
林達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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