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我請銀行幫我發了一張擔保信用狀(sblc)我以十足現金作擔保,給我的客戶,擔保信用狀(sblc)上
有註明合約編號,但對方在完全沒有履行合約的情形下透過他的銀行,向我的開狀銀行以郵寄的方
式寄來匯票、聲明書向我的開狀銀行求償,我的開狀銀行也準備接受對方的求償同意付款。
我有下列的問題想請教您:
1.沒有附加條件的擔保信用狀(sblc)是否就是無因求償,對方求償的理由是說我未履行合約,但是我
整個合約的進行和付款都在同一家銀行(也就是我的開狀銀行),銀行很清楚合約執行的情形。
2.如果我的開狀銀行堅持把我的錢匯出,請問我該怎麼辦?
3.我有什麼方法可以阻止銀行把錢付出去
以上問題懇請大律師賜教 姜秀金 u220522838
A:
您好,
因擔保信用狀(sblc)的內容依個案而定,因此,尚需審閱您所提及之信用狀及確認對方提之文件或證明是否符合信用狀的條件,方可確認對方是否可以要求兌現此信用狀,銀行是否有義務兌現之,及您是否可以發函警告銀行不可兌現,否則銀行要負責相關損失等等.
如需進一步協助,尚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敬上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Tel:02-8809-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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