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 您好:
敝司是網路通訊製造商 目前與一英國客戶發生糾紛. 想請問律師有何較好的建議解決方法:
在九月底時 收到客戶的訂單 但分成三筆出貨日期(11月/1月/2月各交一筆貨), 付款條件為: LC at sight.
目前發生的情況為 之前因為船期問題無法達到客戶需求把第一票貨在11/30裝船運出 並告知其出貨日更改為12/10 且客戶也已照我們的告知將信用狀做修改. 後來客戶卻反應說無法接受我們延遲交期 詳細解釋其原因說明是因為船公司船期變動 而非我們能掌控的. 客戶亦堅持無法接受解釋並堅持要將其餘兩筆訂單取消.
經過一連串內部努力後 終於第一票貨可於11/30出貨 但是客人還是無法提出合理的訂單取消理由並堅持依舊要砍單 詢問客戶真實原因為何 都無法得到回覆
我們與這間客戶並無簽訂採購合約 但是當初我們回覆的交期 客人都是知道的 請問有什麼方法可以讓我們對客戶求償損失?
謝謝
胡
A:
您好,
依您的敍述,似乎是第一筆本來約定交貨時間為11/30,後來本來想改時間,因對方不同意,又維持原來交貨時間,但對方又反悔...請問第一次約定的交貨契約,之後是否有正式修改過?如無,則以第一次的契約為準;如有,則以後來的契約為準.但所謂正式修改,也可能是以Email等協議為之,只要是雙方同意的就算了.如對方違約,則視契約有無約定沒收訂金或違約金等規定.如無,則依適用法的法律內容而定.如無約定適用法,原則上是以履約地之法律為準.惟本案之解釋,仍應視實際文件及事實才可以加以判斷.
如有任何問題,尚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敬上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Tel:02-8809-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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