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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視問題


hOOOOO 發問於 2010-11-23 | 台北 | 資訊科技業

Q: 小孩監護權在我這裡,孩子目前2歲多,前夫的探視每個月2次,而且需要過夜,我的孩子多次表明不想過去,而且每次探視時間到,就會哭鬧說害怕不想離開我,所以目前孩子沒有意願想要跟前夫見面,我多次與前夫溝通無效,所以當我不送孩子過去時,我也收到存證信函,我擔心日後他會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這部分我該怎麼處理呢?若我想更改探視的時間,例如:可以接過去,但是不要過夜,該走哪些程序呢?我認為小孩的意願很重要,並不是我故意不讓小孩過去,但是問題我的孩子才2歲多,我該如何蒐證才能順利的縮減探視的時間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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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羣期

律師

聯正律師事務所

A:  您好:
1、 您先生欲探視子女,原則上是必須同意的,除非其探視明顯有不利未成年子女之處(例如會有虐待 或疏於照顧等行為),即可聲請法院拒絕讓你先生探視。若你認為目前探視要過夜有不利未成年子女之處,可以寫聲請狀向法院(子女住所所在地法院)聲請改變探視方法,聲請內容寫明要如何改變,及改變探視之理由。
2、有關子女之照顧,仍需由父母雙方共同參與,除非您的前夫對小孩有很不好之行為,仍建議您儘量協助小孩適應前夫之探視。對小孩未來的成長會有較好的影嚮。

A:  一.按民法第1055條第5項規定法院得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權利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故台端可依該條但書之規定向法院說明原本之探視方式已造成小孩恐懼,妨害子女之利益甚鉅,請求法院變更探視方式.
二.又台端可先回函說明本身願意主動交付子女,惟係子女不願前往,甚或可請前夫親自帶回子女行使探視權.因此前夫無理由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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