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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相關刑事法規 這樣有沒有構成意圖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

這樣有沒有構成意圖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


訪O 發問於 2010-11-20 | 台北 | 服務業

Q: 一個工廠依法應設置室內消防栓設備及緊急發電機,然而該工廠現場並無緊急發電機,而消防專技人員在要申報給消防隊的申報書中,室內消防栓檢查表的綜合檢查部份,均提報合格,並且也沒有備註該場所無發電機,請問這樣有構成"意圖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嗎??

備註:1.依據消防署頒發之檢修申報作業基準,綜合檢查應切換為緊急電源測試;並且消防署有解釋令說:因室 內消防栓之綜合檢查規定要以緊急電源測試,故若緊急發電機有故障之情事,應於檢查表備註!!
2.消防隊員複查申報書時,應該要到針對申報書的內容做抽檢!!如果有發現根申報書內容不符的部分他可以依照消防法第38條第3項開專技人員不實檢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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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實務上認為刑法第214條所謂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須一經他人之聲明或申報後,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並依其所為之聲明或申報予以登載,而其登載之內容又屬不實之事項,始該當本罪.倘若其所為之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尚須為實質之審查以判斷真實與否,始得為一定之記載者,則不該當本罪名.
二.本件需依消防實務運作,消防事技人員填載該申報書前,是否須為實質審查始可填載,若是,則其未為實質審即填載,台端自無成立刑法第214條罪責之可能;反之,台端則可能該當此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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