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有一位朋友在補習界工作一個月了
但老闆認為他教學不夠嚴格,而將他資遣
又以教學不夠良好作為藉口,不發給他一個月的薪水
我想請問
是否有相關的法條可以支持我的朋友呢?
怎樣做才比較恰當呢?
感謝您的答覆!!
A:
吳怡萩小姐您好,
壹
雇主若以勞動基準法第12條各款事由資遣勞工,雇主確實不用支付資遣費,但雇主需舉證證明勞工有勞動基準法第12條各款事由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貳
雇主若以勞動基準法第11條各款事由資遣勞工,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及第17條,應給付勞工資遣費。
參
特別提醒:勞資爭議案件中雇主常以一些莫虛有的理由要求勞工離職,並不願支付資遣費,以奇怪的理由要求(或騙)員工簽立『自願離職』等文件,勞工常因不懂法律而影響自己權益極大。勞工需牢記雇主可以解雇勞工『但一定要有理由』,且雇主除非以勞動基準法第12條各款事由資遣勞工,否則仍應依法支付勞工資遣費。
肆
本案雇主若以『教學不夠良好作為藉口』要求員工離職,顯然是以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為理由,若該當於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五款事由,雇主解雇勞工應給付資遣費。
伍
其他勞資權益您可參考以下網頁
“ 小律師之勞工站起來篇”
以上
吳秀娥律師 上
TEL: 02-29967801
FAX:02-22022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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