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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客人不退樣品及零件卻要求退全額費用


COOOOOOO 發問於 2010-11-08 | 台北 | 傳統製造業

Q: 律師您好


我司為機械製造公司, 波蘭客人為客製化螺絲生產公司,
客人要求我司協助打樣品供他客人參考並且確定我司公司機械可生產他們要的螺絲,
因我司是販賣機器,試打樣品只是提供客戶服務,因此我們只簽署了簡單的合約,
暑假時,波蘭客人拜訪我司2次,
來訪時,我司已依據他提供的圖樣打出的樣品供他檢驗,
他們要求局部修改,我司口頭告知若要修改需要額外的時間來完成樣品,
他們也口頭同意願意等待,10月份完成3種樣品,
他們都皆看過3種樣品,確認無誤後連同相關零件一併帶回波蘭,
他們回國後還有來信洽談購買機器事宜,
但他們不滿機器需要2.5各月來完成,
一直要求在1.5各月完成他們才要購買,但時間過短我司實在無法接此訂單,
他們確定不購買後,卻發信給我司表示以合約規定40天交貨期及樣品的尺寸不正確等等理由要求全額退費,
若不全額退費他們揚言要提告,我司有發信回覆,
告知他們修改數次,當初跟他們收的六千多美金已不敷支出,
他們要求的修改也都完成且沒有再跟他們收取修改費用,
信中再三詢問他們為什麼當初在台灣沒提出任何樣品有誤的問題且他們也帶走樣片及零件的等相關疑問,
他們回覆信件中,只有辱罵的語言,一概避而不談我司提出的問題,要求我司馬上退費,否則提告,
我司不堪其擾,發信三次請他們寄回樣品及零件,以便與他們討論退費問題,
但他們還是置之不理,來信就是辱罵,要求退全額費用甚至向我司求償他們來台所有費用,
我司從業30幾年,未遇過如此的客人,

請教律師,
1. 這樣狀況下(在台灣確認樣品無誤帶走樣品及零件,返國後卻說樣品有誤等),他們有提告的權益嗎?
2. 若提告,是在哪邊提告?
3. 關於他們不斷的辱罵,我們是騙子公司等不實的言語,我們有權提告毀謗嗎?
4. 這樣狀況下,我們該做什麼動作來自保?
感謝律師的回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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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1. 有關對方"在台灣確認樣品無誤帶走樣品及零件,返國後卻說樣品有誤等",不知 貴司是否有對方的書面簽認單?如 貴司可以舉證此點,對方應不可以此點提告。

2. 有關國際買賣爭議,如未有約定準據法或管轄法院,依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六條規定(新法改為第20條,但要明年才生效):

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者,其成立要件及效力,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
當事人意思不明時,同國籍者依其本國法,國籍不同者依行為地法,行為地不同者以發要約通知地為行為地,如相對人於承諾時不知其發要約通知地者,以要約人之住所地視為行為地。
前項行為地,如兼跨二國以上或不屬於任何國家時,依履行地法。

因 貴司之交易並未約定準據法或管轄法院,且兩造應屬不同國籍,可適用發要約地法律。如訂貨(要約),送貨(履約)等行為兼跨二國以上,依前揭條文,可適用履約地(送貨地)法律。

3. 依刑法309條規定,要"公然"侮辱人者,才可構成此條犯罪,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另依第 310 條,需有"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才可構成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但民法第195條規定,如有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本案的言詞辱駡,或許可依民法第195條訴請民事賠償。

4. 貴司現階段應儘量收集對 貴司有利的書面證據,以作為日後的自保。如有必要,也可以發正式的律師函,主張 貴司權益。

暫覆如上,如有任何問題,尚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敬上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Tel:02-8809-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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