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本公司主要業務為協助國外一家原廠設備商銷售機器設備及零件,但與該公司並未有簽立任合契約關係,主要像仲介接線的方式,而本公司最主要提供的是售後服務及維修作業.近期有一案件是買方向國外公司訂了一台客制化機台,交貨後由本公司進行售後服務,但是該公司拿到機台後以各種理不付50%尾款給國外原廠,經查證得知因為該公司近期財務狀況不佳,故付不出尾款,最後買賣雙方簽立同意以退回機台方式給國外原廠,並請國外原廠公司進行轉賣,當轉賣成功後,付售價的50%給台灣的買家.因現今大環境景氣不佳,客制化機台較難轉售,但台灣買方一直催討及尋問轉賣進度及款項事宜,其都向本公司尋問國外原廠商的款項進度,故想請問:
1.當國外公司未能轉賣成功時,本公司需要代為償還款項嗎?
2.台灣買方的催討款項的期間有效期為多久?
3.近期台灣買方公司來信告知,預透過法律途徑進行款項催討,請問對本公司會有什麼影響嗎?(所有的買賣文件及退機合約均由國外原廠與台灣買方公司簽立,本公司未簽立任何文件.)
以上問題再煩請撥冗回覆,感謝您.
A:
您好,
敬覆您的問題如后:
1.如台灣買方與國外廠商是直接訂貨,而 貴公司都未介入買賣關係,則 貴司應不用負擔退貨責任。惟還需視實際上往來交易,貴司究竟扮演的角色,是否會構成在台代理商等角色而可能有所不同。
2.如本案可以適用台灣法,則一般貨款請求返還的時間是15年,但因是跨國交易,需視實際個案再看是否有適用台灣法,還是外國法。
3.如1,如 貴司不負任何退貨責任,於收訖對方來函時,最好以存證信函或律師函方式回覆,以確保 貴司權利。
暫覆如上,如有任何問題,尚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敬上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Tel:02-8809-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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