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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正附卡需負連帶責任嗎

正附卡需負連帶責任嗎


陳OO 發問於 2006-08-11 | | 民生消費休閒業

Q: 因自己母親繳不出卡債..而自己本身是附卡持卡人..最近卻遭銀行追討..但本身的卡已經4~5年沒在使用了.請問這樣是不是需要負連帶的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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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提供乙則台北地方法院92年簡上字第599號 民事判決意旨供您參考,並非每一件都能為相同之處理,但有參考價值。銀行不會主動不向你追討,要免除債務還是需要透過訴訟才行。
信用卡現為國人日常生活重要消費工具之一,主要用於替代現金支付,至 於保證或連帶清償並非其基本功能、需求;在此前提下,發卡銀行將信用卡契約結合保證或連帶清償條款,顯然在消費者預期之外。再者,比較發
卡銀行與消費者地位,消費者對於契約條款多半無從討論增、刪、變更,只能接受契約條款所定內容,因此,解釋相關條款尤應注意此一特點,以 調和締約雙方經濟實力。再其次,正附卡持有人經濟能力不同,附卡使用
者多半係經濟狀況較差之家屬,反而要為正卡持有人連帶清償債務,亦不甚合理。以本件契約而言,約定條款第三條固然有正附卡持有人連帶清償之約定;但是契約約定條款內容甚多,此一條款其字體、大小均與其他約
定條款無異,消費者於訂約時極易忽略此一條文。再者,信用卡申請書上雖然有申請人(即正卡持有人)與附卡申請人簽章欄,但是該欄反而未註明「連帶保證人」或「連帶債務人」等重要性質,消費者如何能預期日後
有連帶負責情事?從而,本件信用卡契約有關正附持卡人互負連帶清償責任之條款,確已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該條款應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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