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我們是臺灣高雄的小貿易商,敝司從事螺絲業,去年曾下訂單給在越南台商,對方也簽回訂單
,但延宕許久未能如期出貨給客戶,且遲遲未能回覆處理情形,更進而來電毀約,我們也曾對此發
文給對方,表示若因此造成客戶之損失或索賠,須由他們負責。不幸的今年客戶果然來索賠!
想請教您:
1.此情況須打國際官司嗎?還是可以在臺灣高雄進行訴訟?(因台商在高雄有住所,但無法確定
登記何人名下,曾聽說早期該台商在台灣有欠債)
2.若須打國際官司,須請越南律師嗎?(請問您是否可推薦)
3.此案件有期限嗎?追塑期?
PS:對方是跨國的大公司(在大陸.越南.泰國皆有廠房),而我們只是一間小貿易商,懇請幫忙
協助!!萬分感激,謝謝。
祝
商祈
吳小姐
A:
您好:
敬覆問題如后:
1.有關訴訟管轄法院,要適當初訂貨對造的主體為何?如簽單上用印簽章的公司為何?如該公司是高雄的公司,則可以在高雄訴訟。如非,則可看是否有可能構成刑事詐欺等,而向對造負責人主張刑事告訴,而在高雄訴訟。
2.如須打國際官司,一般應請當地律師協助。
3.一般求償案是有請求權時效,如可適用台灣法,則一般債務不履行請求權時效是15年,但如主張刑事的侵權行為,則請求權是二年。
暫覆如上,如有任何問題,尚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敬上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Tel:02-8809-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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