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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傳票


蘋O 發問於 2006-08-11 | | 其他

Q: 為何刑事證人傳票[應到處所]不是地方法院,而是調查站?有任何差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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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律師

A:  你好:
要判斷是哪裡發的公文,一般應以公文抬頭為準,公文的種類,也可以看一下抬頭是否註明,但只要是證人傳票,依法下列法條規定,應該都是法院或檢察署發出,其公文都是a4白底書面,檢方為綠色框線及文字,法院則為紅色框線及文字,一般應到處所也會在法院或檢察署裡面.
所以如果看到應到處所是在其他地方,通常應該是以[通知書]的方式行之.
另外,一般應到處所會在調查站者,通常表示案件仍舊是在偵查程序,還沒有起訴.但只要確實是調查站所通知,若是無法到場,最好事先告知並和承辦人員另外約好時間.以免承辦人員報請檢察官對你作出強制處分,對您的作息及人身安全會有較為不利的干擾.

參考法條:刑事訴訟法175條:
[傳喚證人,應用傳票。
傳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 證人之姓名、性別及住所、居所。
二 待證之事由。
三 應到之日、時、處所。
四 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處罰鍰及命拘提。
五 證人得請求日費及旅費。
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傳票至遲應於到場期日二十四小時前送達。但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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