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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意外賠償


陳OO 發問於 2006-08-11 | | 其他

Q: 你好,我想詢問有關賠償問題
在六月中時我騎乘機車在承德路三段被一輛小客貨車撞到,右腳膝蓋是撕裂傷小腿骨折,而道路交通已研判對方1.起駛前不讓行進中車輛優先通行2.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因而致人受傷3.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線處臨時停車...等違規。
到目前我的石膏都還未拆除,我們和對方已談到合解部份,想詢問自於賠償部份可以向對方索賠的金額款項可有那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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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你可以請求的項目包括:實質損害(醫藥支出、薪資的損失...被扣薪水、修車費用....等有收據的部分)、增加生活上的支出(如看護)、工作能力的減損(如果有達到某種程度的殘廢)、及精神上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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