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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二手貨退貨問題


陳OO 發問於 2010-10-06 | 台北 | 服務業

Q: 律師你好!
我在網路購買一台二手遊戲機,收到貨時,產品的狀況我很不滿意,想退貨,我也跟賣家說願意支付他運費跟油錢,而當下賣家是願意的,但隔天賣家反悔說他是二手個人賣家,不構成七天不滿意退貨的鑑賞期,真是這樣我還能用什麼方法要求他退貨?
(賣家雖有在網路上貼上照片,但實體跟照片還是有所誤差)

感謝您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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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本所回覆如下:
一、按「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第19條第1項及第2條第10款定有明文。因此,網路拍賣亦納入消費者保護法規範之內,合先敍明。
二、又所謂「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同法第2條第2款定有明文。因此,建議您應先確定賣家是否為經常性的以專職或兼職方式,利用網路拍賣營利之企業經營者,若賣家只是偶爾利用網路拍賣出清自己所不要的東西者,則非屬消保法所規範之企業經營者,從而即無消保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之7日鑑賞期的適用。
三、承上所述,若今賣家非屬消保法上所規範之企業經營者,則應回歸民法之買賣契約。依民法第354條規定:「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第1項)。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第2項)。」同法第359條規定:「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5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故依 台端之述敍,賣家已在網路上貼有標的物之照片,惟標的物實體與照片有所誤差,故若 台端認為所購買之二手產品具有瑕疵,且出賣人也成立擔保責任者,則 台端得依上開民法規定解除買賣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
以上,希望對您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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