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請問您~我於86年幫人做房屋貸款的保證人。我在92年將一筆錢轉帳給我先生,我想請問若將來發生保證人必須償還債務時,這筆錢會不會被銀行向法院申請撤銷,而轉向我先生催討?如果會被催討,我目前該如何保障我先生的權益?
還有,我在做保證人期間,若在發生保證人必須幫原債務人還款時,那再這個發生時間前,所有動產不動產買賣,銀行都有權向法院申請撤銷嗎??
謝謝您~~
A:
您好,
會不會被撤銷,視該筆錢的目的及是否有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之情形而定,無法一概而論。
銀行只能針對保證債務成立後的行為,亦即86年成立保證人之後,所為之詐害債權行為來撤銷。當然,也需符合法條的情形才可以。
第 244 條 (債權人撤銷權)
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
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
,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
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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