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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企業人事制度.勞資糾紛 身體不適遭開除

身體不適遭開除


廖OO 發問於 2010-08-28 | 台北 | 服務業

Q: 律師您好


是這樣的 , 我之前應徵一家涮涮鍋店 ; 他們那家店的老闆就說叫我25號去上班 , 然後一小時90元 , 從晚上17:00~做到21:00或到21:30 , 那天去完之後 , 他說27號再去上班。 結果我今天27號 , 早上起來身體有些不適 , 那時候只睡2個小時多 , 也是一樣17點上班 , 結果我就是吃完午飯 , 因為身體不適 , 就去睡覺。 睡一覺起來已經18:00 , 然後我就匆匆忙忙的跑去店裡上班 , 老闆娘就說:「你幾點上班阿 , 你不用來了!」 , 後來我跟她解釋一番之後 , 她說 :「反正我已經找到人了 , 你不用來上班了! 我這邊沒缺人~」。
那家店也沒有所謂勞健保 , 我是因為身體不適 , 所以睡2個鐘頭就起床 , 吃完午飯一睡 , 不小心睡到18點 , 去店裡 , 直接把我給開除 , 連錢也沒拿到 。 這個老闆是不是有所謂的違法或違規?


感謝您的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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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您二十五日已上班一天,依法老闆至少應給付您該日之工資,若未給付,即屬違法,建議向勞工局申訴。
以上說明供您參考,希望對您有幫助!
吳姿璉律師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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