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太太(台灣人)與台灣另兩位朋友於中國合開公司,初期創業有三人每人出資10萬人民幣,創業2個月,公司並無運作,公司股東名冊也無我太太的名字,我太太要與公司拆夥,但另兩位股東要求我們負擔兩年公司房屋租金及3個月的公司開銷(如拆夥除了初期10萬人民幣之外還需再給公司約3萬人民幣),成立公司及公司房屋租約,我太太並無無簽字,僅有口頭答應,我們應該如何因應,謝謝律師的協助。
A:
就您所述回覆後如下:
合夥乃是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而出資,得為金錢或其他財產權,或以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代之。若是金錢以外之出資,應估定價額為其出資額。未經估定者,以他合夥人之平均出資額視為其出資額。合夥的定義是為牟利而共同經營業務的人之間所存在的關係。合夥並非要式契約,僅各方達成合意,合夥契約即成立。
您並未說明合夥之初您太太是否有與對方簽訂契約,亦未說明您太太於合夥中之地位,是否要執行職務?或僅負出資之責?亦或為隱名合夥?依合夥之方式不同,所產生之法律效果不同,合夥人之責任亦不同,先予敘明。
若雙方約定適用我國法律,則按我國民法第689條第1項規定,退夥人與他合夥人結算時,應以退夥時合夥財產之狀況為準,依據您所述,公司僅創業2個月,對方除您已經投入之10萬元人民幣外,卻要求您負擔公司兩年之房租及3個月的開銷,對方之要求顯不合理,您除可依法拒絕外,尚可要求對方將目前公司之財產及支出詳列,將公司所有財產扣除支出及相關折舊費用後,按您出資比例,要求對方返還您所投入之金額剩餘之部分。
暫覆如上,如有任何問題,尚請不吝來電賜告(Tel:02-8809-1122)
陳麗雯律師 敬上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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