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本公司(德祿有限公司)代理德國LANG GmbH.Co.KG廠商CNC雕刻機已經將近17年,德國原廠LANG GmbH.Co.KG於今年7月7日寄來一封信勒令取消合作關係;原廠在未與本公司協商情況之下片面取消代理合約,對於本公司損失甚大, 而且本公司要求給予解釋機會並且發出多封 e-mail給原廠,但是原廠至今沒有任何回應;請問
1. 德國原廠在毫無預警之下片面取消代理合約,對於本公司損害相當大;請問是否違反德國法律與中華民國法律?
2.本公司與德國LANG GmbH.Co.KG廠商合作至今超過17年,本公司投入相當多時間與精神在台灣工業界 ;無形與有形皆損失甚大,是否可以要求損失賠償?
誠摯感謝幫忙,謝謝!!!
德祿有限公司
負責人
劉 德 彬 敬上
TEL: 02-29039418
手機號碼: 0936-455705
A:
您好,
1.有關代理合約屬私法關係,應先視雙方代理合約是否有約定適用那一國的法律,如無約定,再依我國涉外民事適用法之規定(該法目前已有修正,惟在民國100年5月26日才實施,目前仍適用舊法)。不見得適用我國或德國法,要視合約內容(如履行定、約定地等)而定。
2.如是因可歸責於對方之理由無故解約而造成 貴公司之損害,貴公司可視合約是否有請求條款,如無,則應依上述說明援引合約適用地法,向 對方求償。
暫覆如上,如有任何問題,尚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敬上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Tel:02-8809-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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