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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執行者,疑似挪用公款


何OO 發問於 2006-08-08 | | 商業流通業

Q: 律師,你好:
我投資的公司目前發生疑似挪用公款的事情,(狀況詳述於下),請問是否可以告他?
狀況:
1.公司型態:股份有限公司
2.執行股東(總經理)沒有召開股東會,也沒有經過投票表決同意的情況下,私自挪用公司資金進行其他投資
3.且投資名義不是用公司名義,而是用他自己的名義
4.但是,他有把該筆用於投資其他公司的資金,記在公司帳上,且列為公司資產(長期股權投資)
5.該總經理不願意提出財務報表,我是透過公司會計拿到的,但是,公司會計卻因此被解雇......
6.我是公司的監察人

我想問的是:
1.未經半數(或更多)股東同意,是否可以私自使用公司資金進行其他投資?
2.公司投資,可以用私人名義?而且不用與公司簽訂合約?
3.上面敘述的狀況,是否可以對該總經理提出法律訴訟?該如何收集證據呢?
4.該如何強迫他把財務報表拿出來說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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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儁怡

律師

善名國際法律事務所

A:  您好!
謹就您的來函,作以下之回覆:
1. 該名執行業務之股東(總經理),私自挪用公司資金,以自己的名義進行其他投資;首先要深究的是,挪用公司資金之原因為何? 是借貸嗎? 依照公司法第15條規定:
公司之資金,除有左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
一 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者。
二 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百分之四十。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與借用人連帶負返還責任;如公司受有損害者,亦應由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因此,除非是有業務往來或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外,原則上,公司之資金,是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的; 如果沒有其他合法原因, 該名執行業務之股東將另有刑事責任的問題。
2.該名執行業務之股東(總經理) 又把該投資,列為公司資產(長期股權投資): 關於這部分,公司法第13條(請參考後附之條文) 就轉投資有很詳細之規定。換言之,股份有限公司,除以投資為專業或公司章程另有規定, 或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之股東會決議 (若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者外,其所有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公司負責人如有違反時,應賠償公司因此所受之損害。

3. 如該經理人並非公司之負責人,依照公司法第33條規定: 經理人不得變更董事或執行業務股東之決定,或股東會或董事會之決議,或逾越其規定之權限。如有違反,依照同法第34條規定,因違反法令、章程或前條之規定,致公司受損害時,對於公司負賠償之責。

4. 台端既為公司之監察人,依照同法第218條規定:
監察人應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並得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簿冊文件,並得請求董事會或經理人提出報告。並且得代表公司委託律師、會計師審核之。如有妨礙、拒絕或規避監察人檢查行為者,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因此, 台端得隨時請求該名經理人提出財務報告,經理人不得拒絕,否則將受有罰鍰之處罰。

5. 附帶一提的是,公司會計因此被解雇,另涉及勞基法關於雇主不當解雇之問題,建議可依照相關規定申請調解及復職。

黃儁怡律師事務所 黃儁怡律師





參考法條: 公司法 (民國 95 年 02 月 03 日 修正)
第 13 條
公司不得為他公司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如為他公司有限責任股東時,其所有投資總額,除以投資為專業或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經依左列各款規定,取得股東同意或股東會決議者外,不得超過本公司實收股本百分之四十:
一 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經全體無限責任股東同意。
二 有限公司經全體股東同意。
三 股份有限公司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之股東會決議。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第三款定額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公司因接受被投資公司以盈餘或公積增資配股所得之股份,不計入第一項投資總額。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規定時,應賠償公司因此所受之損害。

第 15 條
公司之資金,除有左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
一 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者。
二 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百分之四十。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與借用人連帶負返還責任;如公司受有損害者,亦應由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 33 條
經理人不得變更董事或執行業務股東之決定,或股東會或董事會之決議,或逾越其規定之權限。

第 34 條
經理人因違反法令、章程或前條之規定,致公司受損害時,對於公司負賠償之責。

第 218 條
監察人應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並得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簿冊文件,並得請求董事會或經理人提出報告。
監察人辦理前項事務,得代表公司委託律師、會計師審核之。
違反第一項規定,妨礙、拒絕或規避監察人檢查行為者,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 218- 1 條
董事發現公司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時,應立即向監察人報告。

第 218- 2 條
監察人得列席董事會陳述意見。
董事會或董事執行業務有違反法令、章程或股東會決議之行為者,監察人應即通知董事會或董事停止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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