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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職未滿一年離職相關問題


aOOOO 發問於 2010-07-19 | 台北 | 服務業

Q: 律師您好


我到一家公司就職未滿一年的情況下,向公司告知要離職時,
公司告知公司內規定要提出離職後一個月才可離職?
請問這樣合法嗎?

若我未依公司規定一個月後才離職會有什麼樣處罰?

若我提出我在四月及五月分別有數次通知告知公司主管要離職一事!
這樣是否可以佐證?
我當時已有告知要離職!但是公司主管都置之不理的情況。

請問以上公司刻意刁難我要依公司規定一個月後才可以離職,
這樣的狀況我該怎麼辦比較好?

感謝您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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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文玲

律師

A:  勞動基準法係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該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依此,您任職未滿一年,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您所任職之公司告知「提出離職後一個月才可離職」此規定較勞基法嚴格,建議您得以正式文書或存證信函方式,依勞基法規定的時限預告公司終止勞動契約避免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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