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在七月份時租了一間套房,在七月下旬時發現房間有不知名的小蟲,會爬的、會跳的,自己用殺蟲劑噴了幾天,仍未得改善,而且,身體會癢,睡得不安穩,因為床上也會有不知名的小蟲,告知房東後,房東在未經通知我的情況下,擅自帶領除蟲公司的人員到住處查看小蟲的情況,事後來電告知有三種蟲,通知要做除蟲的動作,期限為一個月期,大概做4次的除蟲。想請問的是:
1. 對於未經通知的情況下,房東自行進入我的住處,對於此點,目己的感覺非常不好,此部份是否有涉及住處隱私的權利問題?有什麼方式可以不再讓房東有這樣的舉動,是否可自行換鎖?是否需必需經房東同意?
2. 關於小蟲的問題,因為覺得住的不是很舒服,而目前房東採取的方式為請除蟲公司除蟲。經查詢民法...
根據民法424條:
租賃物為房屋或其它供居住之處所者,如有瑕疵,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時,承租人雖訂約時已知其瑕疵,或已拋棄其終止契約之權力,仍得終止契約。
想了解的是:
這樣的情形可以算是危害到承租人健康嗎?我可以因為這個原因(房東在期限內無法改善)終止契約嗎?這樣房東有權扣我的押金嗎?
感謝您的回覆!
A:
您好,
先搜集證據,如小蟲的相片、身上被咬的看醫生的診斷證明,足以證明跟健康有關,就可以終止租約,取回你的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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