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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跨境糾紛.國際貿易.兩岸法規 大陸派駐人員,遭總公司解除職務,在未經同意情況下調單位,是否可以要求資遣?

大陸派駐人員,遭總公司解除職務,在未經同意情況下調單位,是否可以要求資遣?


莊 發問於 2010-07-07 | 台北 | 資訊科技業

Q: 你好!我是電子工程從業人員,被派往大陸深圳公司派駐,後因業務成效不佳,負責該產品主管認為我在深圳沒有做到業務推廣的工作,要求反台受訓,因該主管並非我的直屬主管,且與原職務性質不符,因此拒絕返台受訓,拒絕後公司便將我的職務解除,要求反台述職,無奈之下只能返回台北公司述職,且分派到遭我拒絕主管的單位,且有可能要求向職務比我低的工程師報告,請問我是否能向公司提出資遣,或是有其他的方式要求公司資遣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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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工作地點與工作內容是勞動契約的重要要素,公司如有調動勞工工作之必要,目前不論司法實務上或主管機關見解對於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之必要是否有權利濫用之嫌,已形成共識採下列原則判斷--1.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需;2.不得違反勞動契約;3.對勞工薪資及其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4.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5.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如勞工擬要求雇主資遣,須視雇主是否有勞動基準法第14條的問題,若有,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雇主依法亦須給付資遣費予勞工,若無,則要求雇主資遣的可能性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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