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最近父親要與一位中國籍的商人合夥副業,是向公賣局買啤酒銷到大陸去,等於是一個代理公司 因為爸媽的信用和官司問題不能使用名字,所以打算用我的名字去當公司的負責人,但目前遇到一個增資的問題,爸爸說公司的資本額最少要一千萬才能跟公賣局做生意,但實際上我們並沒有一千萬,也許是會用坊間先調借資金的方式先通過驗資,等事後再將資金補足到位.但因為我才二十三歲是否會因為我太年輕就讓經濟部懷疑為何會有這麼一大筆做生意的資金,如果被查到沒有經過買賣就突然將原本的一千萬資金掏空再補足,請問這樣身為公司負責人的我要吃上什麼樣的刑罰嗎???
感謝您的回覆
A:
蘇小姐:您好
您的問題敬復如下:
一、公司應收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實務上由金主提供資金存入公司新設帳戶,取得存款證明後,再請會計師作資本額簽證),容易造成虛飾之資本,讓交易對象陷於錯誤,因此公司法第九條定有處罰規定。
二、年紀太輕充任公司負責人,突然間有千萬元資本額,容易讓人質疑,實際上被查出的案例很多,您還年輕,最好循合法途徑比較好,不要留下不好記錄。
三、另請參考最高法院89年台上字第4974號、89年台非46號、80號、140號刑事判決。台北地檢97年偵字6410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台北地院97年簡字第1211號刑事簡易判決,97年訴字第13號刑事判決。
美棋商務財稅律師事務所
羅美棋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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