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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調查重傷害案件至起訴期間有多久?


詹OO 發問於 2006-08-05 | | 其他

Q: 律師您好~
請問一重傷害案件發生至今一個多月了,經証人指認之被告有9名,但無沒人承認犯行,現有8名仍收押中,一名未成年。
經過開三次的偵查庭之後一直到現在並無下文,不知道要多久才會起訴,會過民事侵權行為的二年請求時效嗎?可以向法院詢問案件處理的情形嗎?有什麼管道可以知道案件處理的情形呢?如果在起訴前雙方達成和解,被告是否就不會被起訴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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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賢宗

律師

林賢宗律師事務所

A:  詹小姐:
您好!
1.偵查期間並無限制.但被告有八名被押.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之規定,偵查中羈押被告不得逾二個月,延長羈押不得逾二月,以延長一次為限,因此可以推斷檢察官應在延長羈押期滿以前終結本案.應不會逾二年之民事請求時效.如兩年時效將屆則須自行提起民訴求償.以免失權.
2.案件久無下文可聲請調查使案件進行,如無須調查,可電承辦書記官瞭解.
3.起訴前達成和解,因重傷罪為非告訴乃論之案件除非罪嫌不足,或法院無審判權,或已判決確定,應不會不起訴,惟和解有助於從輕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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