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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佔與責任


游OO 發問於 2006-08-05 | | 其他

Q: 律師您好~
因為家中當初買的房子為邊間透天,而旁邊有一條通道是當初地主建房所剩,面積為三角形的死巷(大約能停兩輛車),長期被鄰居霸占當私人停車位,而家中最近又多買一部車,所以跟地主接洽買賣事宜
我們家旁邊就是別人家的後門,常常被堆積雜物
然而長時間沒有人注意那條通道是建地,大家誤以為是防火巷大家都可以使用
如果我家人買下地權狀範圍用圍牆圍住,等於就是別人家沒有後門這樣有違法嗎?
假設沒有圍起來的話,別人家的雜物堆在我們家的土地上算不算是侵佔呢?
題外話,因為鄰居長期霸佔車位,然而我家車子停一下下被鄰居三番兩次來我家按門鈴,叫我們移開車子因為她們家車子要回來了,所以叫我們移車子放到別處.......氣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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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律師

A:  您好:
如果確定是建地,且不是防火巷,或是既成巷道的話,不論你取得單獨所有權,或是土地持分所有權(不能分割),都可以對該土地行使所有權,排除他人使用.
只是除非對方把土地圍起來,或是施作什麼固定物,或是難以移動的物品,以致妨害你行使權利,才有可能構成刑法竊佔罪嫌,或是妨害自由罪中的強制罪嫌.建議在這種情形下,最好長期蒐證拍照,證明對方的行為是在經過你的催告(例如書面存證信函,主張土地為你所有,或與他人共有)後,還是繼續持續一段時間.否則,對方很容易主張只是臨時性佔用而脫罪.
如果是經常性堆積可以容易移動的雜物者,一般即使提出刑事竊佔或強制罪的告訴,也不太可能會成立.所以,在這種情形下,建議依照民法第767條規定,請求排除對方的侵害,同時請求賠償損害,或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較為可行.

參考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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