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版上的先進好,小妹最近被公司資遣了,因為小妹當初被派駐在越南,所以每個月都領有一份
海外津貼,在網上看了許多判例也到勞工局洽詢,所得到的答案都不一樣。
比如說勞工局的諮詢處服務人員表示,只要當初是在高雄市面試,面試時有要求要派到海外工作,
也因此接受當時所告知的薪水時,海外津貼便是勞務的對價,是可以要求公司將海外津貼併入至
資遣費中。
但是也有人說這個情形有爭議,小妹想請教海外津貼視為工資的關鍵點在哪裡?
再請各位先進幫忙釋疑,非常感謝。
A:
您好
倘若公司所給您的「海外加給」,實際係按月給付,自屬經常性給與,那麼則屬薪資性質,此亦為公司派赴人員工作之對價,符合勞動基準法實務上工資之定義,反之,倘若此海外津貼非屬每月經常性給予者,而係恩惠性之給與則較具爭議。而有差異之處,主要乃在於是否屬於經常性給予或偶而一時、恩惠性給予以及此海外加給是否為派駐國外之工作對價。
以上供參考
劉士昇律師
雅典財稅法律事務所
03-3024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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