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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公司設立.公司組織.稅務 負責人無法行使職權

負責人無法行使職權


簡OO 發問於 2010-06-17 | 台北 | 商業流通業

Q: 96年間與朋友合開公司,以本人名義登記公司,並取得合法營業執照,也在銀行開戶領取支票,但是本人因故在公司上班3個月後離職,從公司設立到離職的期間,ㄧ直到98年公司遭廢證為止,所有的財會往來都是一名陳姓股東兼董事在處理,本人雖提出更換負責人的提議,但是陳姓股東只是ㄧ味拖延,等到最後接到執行處所發的欠稅補交通知,才發現問題嚴重,很顯然陳姓股東利用職權之便,任意買賣發票以及公司支票,因為當初所有的公司相關的文件資料 發票 支票 公司大小章等,都在陳姓股東身上,事發至今避不見面,或以電話再三推諉,請問
1.在法律上我必需負什麼責任
2.陳姓股東有沒有法律上的罰則
3.就以現況我如何做行政或法律上的救濟
以上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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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你所述,該公司應屬有限公司,且目前應該還在清算階段,若該公司有欠稅超過200萬以上的話,有限公司的全體股東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被列為清算人而遭限制出境。至於買賣假發票之行為人則會違反稅捐稽徵法,而需負擔刑事責任。
因為該陳姓股東也兼董事,所以其法律責任同上所述,若其為買賣假發票之行為人則更會因違反稅捐稽徵法,而需負擔刑事責任。
若你曾經確實有執行過公司業務,則可儘速寄發存證信函,要求辭任董事(一併要求退股),若為人頭股東或董事,則僅能依訴訟方式處理之。
以上意見,供你參考。

創建國際法律事務所 蔚中傑 律師
02-332255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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