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是這樣的,某甲主動來找我哥,說要合夥做生意,地點也看了也付了租金,房子也蓋了好某甲卻說那不是他想要的,又重新造他的意思又用了一次,但要合作的前提就是要先投資對不對?他卻遲遲不拿錢出來,還說只肯付鐵工的錢,其它的全由我哥一個人付擔,本來預計20萬就好了被他用一用變成80多萬,之後我媽氣不過,要他退出,他也很爽快說好,但,因為二樓有建小房間,是照某甲的意思蓋的因為"他"要住在那還幫他省了租房子的費用,他當初也有說那個他會自已付錢而不是用公司的錢,現在拆夥了,我媽問他至少付些道德的錢吧,他卻推說…當初是兩方互相同意才蓋的一點也沒有要出錢的意思,連他的名片都印好了,請問一下:是不是真的只能自已吃悶虧嗎?拜託一下…幫幫忙哦~
A:
您好,
合夥如何成立?目的為何?如果結束?有無相關證人?
合夥資金是否已全數收齊?
房子有無所有權狀?是用誰的資金蓋的?
雖然你說了很多,但法律要的事實不夠,你應該考慮找律師當面談會比較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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