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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公司設立.公司組織.稅務 董監事任期已到期,未即時辦理變更登記,是否有罰則?

董監事任期已到期,未即時辦理變更登記,是否有罰則?


林OO 發問於 2010-06-10 | 台北 | 服務業

Q: 本公司是 子公司,故公司的董監事都是由母公司指派(即公司的股東是法人股東)。目前本公司董監事的任期於99/5/20到期,依法必須改選;但今年的董監會議已於99/5/13召開,並未提到董監事改選的問題。據母公司"口頭"方面表示,因另一家子公司的董監事的任期是在100/6/5到期,故希望本公司配合另一家子公司,於100/6/6時再(改選指派)辦理董監事的變更登記,而現在已任期屆滿的董監事則是延續指派,請問:
第1個問題:
此狀況是否適用公司法第195條規定,"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先暫不辦理變更登記,待100/6/6時改選董監事時,再辦理變更登記?又母公司是否需要出具正式的書面證明(例如延任指派書)給本公司,以利主管機關查核時,作為說明?
第2個問題:
如果不適用公司法第195條規定,在未辦理變更登記的狀況下,一直持續到100/6/6才辦理變更登記,是否有相關罰則?又應如何補正辦理較好?
第3個問題:
如果主管機闈查核時,是否可針對公司法第195條規定,請其給予緩衝補辦的時間到100/6/6?

麻煩各大律師幫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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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美棋

律師

美棋商務財稅律師事務所

A:  林小姐:您好


您的問題敬復如下:


一、公司法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公布修正:股份有限公司可由二自然人股東組織成立,也可以由一公司轉投資,即由一法人股東轉投資成立,由法人投資成立之(股)公司其董事、監察人由投資之公司指定,即所謂之法人代表。易言之 貴公司(子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應由母公司指派。


二、董監事任期屆滿不及改選,延長至改選董事、監察人就任時為止(公司法195、217條),易言之,董事、監察人並非任期屆滿即不得執行職務,必改選之董事就任,「始喪失董事資格」(最高法院84台抗268號裁定、87台抗274號裁定)子公司如不為改選,母公司不得出具延任文書,縱為出具依法亦屬無效。


三、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未辦變更登記,依現行公司法第195條規定:並無罰則規定(註 72.1.22及86.5.31修正前有罰則規定)。


四、公司董事、監察人任期不得逾三年,此為公司法強行規定,公司不得決議延長其任期(經濟部80.11.15商228118號函釋、經濟部84.6.9商84210196號函釋),如公司主管機關發現董監任期屆滿未改選,應依職權限令改選,因此,縱為申請,主管機關也不可能同意延長任期(經濟部77.4.8商09272號)。


美棋商務財稅律師事務所


羅美棋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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