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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資認定爭議


李OO 發問於 2010-06-09 | 台北 | 資訊科技業

Q: 律師您好


我去年6月1號報到開始上班, 今年5月30號星期日晚上9點半時資方以手機簡訊通知資遣, 並認定工作到5月30號所以年資未滿一年(差一天).
我(勞方)認為星期日的資遣簡訊只是個通知, 星期一31號回公司辦理離職手續並拿回自己的東西才算是上班的最後一日. 因此資遣應該以一年做計算.
兩者的預告工資差了10天, 還有7天的特休. 總共是17天薪水的差異.

已經申請過縣府的勞資爭議協調會, 但是在會中對於離職日期(30號或31號)沒有共識, 協調員也沒有裁示.
請問對於離職日期的認定, 非要走到訴訟由法院裁決的地步嗎?
還是勞委會或縣府勞工局的什麼機構可以進行裁決??

如果裁決還是要由法院進行, 而且勞方勝訴的話, 請問律師費可以轉嫁給資方嗎?
是否有免費的律師可以協助訴訟??

共有4個問題, 煩請教示.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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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士昇

律師

雅典財稅法律事務所

A:  [quote:0bac82ef6a="李先生"]律師您好


我去年6月1號報到開始上班, 今年5月30號星期日晚上9點半時資方以手機簡訊通知資遣, 並認定工作到5月30號所以年資未滿一年(差一天).
我(勞方)認為星期日的資遣簡訊只是個通知, 星期一31號回公司辦理離職手續並拿回自己的東西才算是上班的最後一日. 因此資遣應該以一年做計算.
兩者的預告工資差了10天, 還有7天的特休. 總共是17天薪水的差異.

已經申請過縣府的勞資爭議協調會, 但是在會中對於離職日期(30號或31號)沒有共識, 協調員也沒有裁示.
請問對於離職日期的認定, 非要走到訴訟由法院裁決的地步嗎?
還是勞委會或縣府勞工局的什麼機構可以進行裁決??

如果裁決還是要由法院進行, 而且勞方勝訴的話, 請問律師費可以轉嫁給資方嗎?
是否有免費的律師可以協助訴訟??

共有4個問題, 煩請教示. 謝謝!![/quote:0bac82ef6a]

您的問題回覆如下,僅供參考:
1、關於雇主應預告卻未預告而終止勞動契約(資遣),其所為資遣之效力如何?有各種不同的看法,但多數 認為仍可發生立即終止的效力,惟關於以年資為計算基礎之給付(例如資遣費),則應將預告期間列入年資計算。
2、如您所述,資方係以手機簡訊為資遣之通知,此在法律上應屬「非對話之意思表示」,依民法第95條規定:「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而所謂「達到」,一般固指通知已進入相對人之支配範圍,置於相對人可以了解之狀態而言(例如信件已投入相對人信箱;簡訊已傳送至相對人手機等),但仍須按具體情形考量一般人之作息,如通知係在休息日或深夜傳送,依一般社會通念不能期待相對人隨時閱讀通知,則參酌民法第122條規定之意旨及第148條之誠信原則,應認為於翌日始行達到而發生效力。故在您的案例中,我認為資方在5月30日「星期日」、「晚上9點半」時,始以手機簡訊為資遣之通知,應無法期待勞方得立即閱讀通知,且對勞方權益有重大影響,亦有違誠信原則,故應以翌日始發生通知之效力。
3、勞資爭議調解,須勞資雙方均同意調解方案始能成立,無法強制要求一方接受。另就您所涉及之爭議,現行法令亦無賦予勞委會或縣府勞工局調查認定之權限,故您只有向法院提起訴訟,才能解決。
4、訴訟費用原則上係由敗訴之一方負擔,但民事一審之律師費用一般認為不包括在訴訟費用之範圍,故縱勞方勝訴, 律師費無法要求資方償付。
5、關於有無免費的律師可以協助訴訟,您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洽詢。

以人為本律師之意見,僅供參考。
雅典財稅法律事務所
劉士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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