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我們公司於2006年11月交貨到菲律賓,於2007年開始收到部份貨款.尚欠USD80,000,屢次催討
均無著落,故於2008年6月重寫一份每月付USD10,000貨款協議,但至今未付分毫,請問
1.此債務有無時效問題
2.在菲律賓可否申假請扣押
3.可否在台灣訴訟
4.可否介紹律師
A:
您好:
不知 貴公司交易的對象是否為台灣公司或有台灣人在主導?視個案或許有詐欺的情形,可在台灣告刑事;如無,則只能告民事求償。如是一般的民事求償,如可以適用台灣法,時效是15年,但國際貿易時有時會被解釋為適用他國法,則應依他國法律規定計算時效。
因律師的屬地性,只能就本國法或與本國法相關法律提供諮詢,有關菲律賓時效及請扣押相關問題,尚請向當地律師諮詢。
如需台灣法律或國際貿易法相關諮詢,尚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敬覆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Tel:02-8809-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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