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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合併之年資計算


文O 發問於 2010-06-04 | 台北 | 傳統製造業

Q: 我公司一年多前與另一家公司合資成立新公司, 最近解雇員工, 請問資遣費的計算, 可否要求將原公司的年資也納入?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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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依勞基法第二十條之規定:「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另依實務見解,認為勞動基準法第二十條所謂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如事業單位為公司組織者,係指事業單位依公司法之規定變更其組織或合併或移轉其營業、財產而消滅其原有之法人人格,另立新之法人人格而言。
故依您所述之情況,依上開規定,應可主張原公司之年資併計。
以上說明供您參考,希望對您有幫助!
吳姿璉律師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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