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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本票裁定後 債務人拒不付款 債權人應該怎麼做


蔡OO 發問於 2010-05-26 | 台北 | 商業流通業

Q: 過年前 因為被人借款22萬元 之後借款人藉故拖延 拒不付款
近日內朋友建議到法院申請裁定 想請教的是 如果借款人拒不付款
(因為借款人跟背書人都刻意失聯 避不見面 且暗示要對本人不利)

申請裁定之後 真的可以拿回借款嗎 可以的話 流程大約多久呢

如果屆時借款人拒不付款 他會有甚麼刑責嗎

在申請裁定的訴狀上面 百分之五的利息 是要寫借款日 還是要寫還款日呢

以及對方曾暗示對本人不利 我可以去備案嗎 或是有甚麼方法可以自保呢

謝謝 麻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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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就聲請法院核發本票裁定部份,一般而言,於二個月內應該會核發。債務人拒不付款時,此時您可以持本票裁定至稅捐機關查詢債務人之所得、財產清單,以確認債務人有無財產可供執行。若有財產可供執行,則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須繳納千分之八之執行費),這個部份要視所執行之標的(即財產)為何,來決定程序時間。
二、借貸糾紛應屬民事事件,原則上債務人不會有刑事責任。
三、聲請本票裁定應以本票到期日為利息起算日,而其利息應為年息百分之六。
四、對方案是對您不利,您是可以到警局備案,但如要成案應有具體證據,且須視對分所謂的不利,有無構成刑法恐嚇危安罪之要件,請自行注意避免落單,如有狀況時可立即報警,並保留相關證據,(證人、錄音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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