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敝司從事清潔服務業, 有一位新進員工任職未滿3個月, 日前與業主衝突遭客訴, 敝司一直有公告不可與業主發生任何衝突, 如有違反一律格職, 現在無任何其他工作可以安插的狀況下, 只能將其開除, 隔日不用再上班, 請問這種狀況下是否需要給付資遣費用或其他費用? .麻煩請解惑, 謝謝.
A:
您好:
一、如果任職之員工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法定事由,例如: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故意耗損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祕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對雇主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重大侮辱者等等事由,雇主即可不經預告即終止勞動契約。依您所述該名員工違反公司公告,應較接近勞基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之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
二、應注意者,依勞基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雇主依第一項第四款終止勞動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三、而依勞基法第十八條規定,如果有勞基法第十二條法定事由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以上,供您參考,謝謝!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