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大律師您好:
敝公司幾個月前雇用一名甫退伍之送貨司機,該員應徵時聲稱駕照於軍中遺失,需一二個月後始能補回
請公司能夠通融先任職再補繳駕照影本,敝公司基於人情考量而未經求證,僅要求該員簽具切結,聲明這段期間責任自負後即任用。
未料日前該員於執行任務時與人發生擦撞,造成對方車損,對方之保險公司代位求償後發現,敝公司司機於到任前即因酒駕而遭吊扣駕照,而敝公司至此也才知道該員應徵時刻意隱瞞事實,造成敝公司失察而雇用。
目前該員自知理虧而自動離職,但賠償問題尚未與對方和解,且對方之保險公司有可能要求敝公司負連帶責任。
因此想請教,該起交通事故除了該員需自行承擔責任外,敝公司因失察雇用無照駕駛之司機而肇事,敝公司是否需負連帶責任?敝公司是否可主張因受該員刻意隱瞞及欺騙而免責?
A:
民法第 188 條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
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
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因此基本上雇主需連帶賠償不過法條
後面還有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
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所以訴訟上主張選任已盡注意義務看是否法管可以接受
不論如何若雇主賠償後仍可以就賠償金額請真正行為人即司機賠償
A:
你好:保險公司可能是依民法第一八八條規定:「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倘若你的員工在執行職務時有過失,造成他人車子損害者,則您需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僅管公司是因受該員刻意隱瞞及欺騙,似仍無法完全免責,除非你可以證明公司選任該名員工時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才可能完全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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