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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退休之說明


哲O 發問於 2010-05-19 | 台北 | 服務業

Q: 律師您好

請問
是否有強迫退休的解釋
1.一般民營企業要求年資高薪水高的員工走路,雇主常以勞工已經達到退休年紀和年資而要求離職(被迫退休)?是否有沒有相關解釋或法院判例,可以說明雇主不能以勞工已經達到退休年紀和年資而要求退休?
2.依據勞基法法53條之規定是自請退休,但54條是強制退休,事實上,勞工是自請退休(以符合條件)但卻是以口頭或書面通知辦理退休,不知有沒有高手可解釋或提供相關資訊?


感謝您的回覆


(98年4月22日修正公布;98年4月24日生效施行)


一、勞動基準法第53條修正案,業於98年3月31日立法院完成三讀。按修正後條文規定,勞工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即得向雇主申請自請退休。
二、查勞動基準法之退休可分為「勞工自請退休」與「雇主強制勞工退休」,該法第54條強制退休年齡已於去(97)年5月14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9700055071號令公布延長至65歲。本次修法係基於為避免勞資權益變動過大,及符合該法第53條鼓勵勞工久任之原立法意旨,在原自請退休要件外(勞工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者,或工作25年以上者),增訂勞工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亦得自請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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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賢宗

律師

林賢宗律師事務所

A:  哲也先生:你好!
1.勞工退休,誠如所言:可分自願及強制二種,如符合勞基法第54條之規定,雇主自可命令勞工強制退休,無須等待勞工自請退休.
2.你的第二個問題語意不甚明白,不過無論自請退休或雇主強制退休,勞工應得之退休金均不會有所減少,只是強制退休須年滿65歲或有心神喪失,或有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情形之一,較勞工自請退休之條件(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或工作25年以上,或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為嚴苛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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