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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圖利罪與大法官解釋令


陳OO 發問於 2010-05-17 | 台北 | 服務業

Q: 請問刑法第131條之所謂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
1..請問大法官所做的解釋令算不算法令之一?算不算法律? 請幫我說明一下

起因是市政府之官員說他們不知道有大法官第400號解釋令與市政府說它們並無設立認定既成道路的標準,,所以, 市府說他們想如何認定就認定 ,市府又說也沒規定一定要發文通知我 說我的土地已被公告為既成道路, 又市府說他們沒設立認定既成道路的標準或辦法, 所以根本沒有違背法令的問題,所以沒犯法

2.難道一定要查到他們有收某人的錢才算圖利嗎?(他們有圖利特定某一人)


3.難道我只能訴願嗎? 我訴願已經成功, 但我發現有公務員偽造文書
市府只要說只是疏忽可以嗎 ?
因為市府有很多疏失且太離譜了
請問內政部的解釋函令,算不算法令?

請幫我說明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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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賢宗

律師

林賢宗律師事務所

A:  陳先生:你好!
1.司法院有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為憲法第78條所明定.其所為之解釋,自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處理有關事項,應依解釋意旨為之.違背解釋之判例當然失其效力.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或其適用法律,命令所表示之見解,經本院依人民聲請解釋,認為與憲法意旨不符,其受不利益之確定終局裁判者,得以該解釋為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已非法律見解歧異之問題.司法院釋字第185號解釋可資參照.
2.因此大法官會議所做的解釋,看他是解釋憲法,即有憲法位階之拘束力,如是統一解釋法律或命令,則有法律或命令同一位階之拘束力.
3.不過,各機關適用法律,非必事事請示,或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其適用法律或命令發生疑義時,有適用職權之中央或地方機關皆應自行研究,以確定其意義而為適用,必二機關適用法律或命令所持見解與先前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又該機關之見解可不受先前本機關或他機關見解之拘束時始有統一解釋之必要,而得聲請司法院解釋(司法院釋字第2號參照).因此如果台北市政府解釋某法令與司法院先前之解釋有歧異時,依前揭司法院釋字第185號解釋顯失效力,無須再請解釋,如與中央機關解釋法令有所歧異,亦應受上級機關命令之拘束,必其解釋法令與不受拘束之他機關解釋有不同之際,始有請求上級機關聲請統一解釋之餘地!
4.司法院大法官第400號解釋,係要求政府對於既成道路符合一定要件而成立公共地役關係者,以其所有權人對該土地已無法自由使用收益,形成因公益而特別犧牲其財產上之利益,乃要求國家應依法律規定辦理徵收給予補償,如因經費困難不能全面徵收補償,亦應訂期逐年辦理,或以他法補償等云.係基於憲法對人民財產權保障所為之解釋.並非對於既成道路認定標準之解釋.
5.至刑法第131條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利罪,須明知違背法令,且民國90年以後新修正之該條,亦以因而獲得利益為要件,若未得利.則不在該條處罰之列.
6.市府之承辦人員,若因你之土地被通行已久,認屬既成道路,而因經費有限,一時無法辦理徵收給予補償.參照上開解釋之訓示要求,及刑法第131條之規定,尚難因此謂其有何圖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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