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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公司Model肖像權利,勝算多少?


吳OO 發問於 2006-08-03 | | 媒體文教業

Q: 律師您好~


一公司與我經紀公司徵詢塑身產品見證Model一名,我提供一名Model(以下簡稱A女),一併提供之前80公斤之數位相片檔,以及搭配現在58公斤之體型資料,希望爭取代言及演出費用。

但是客戶說很急、很急,而且知名購物台要求要處於身高、體重計算出的標準體重範圍內,才可上通告,所以我的Model馬上開始配合約2個月的產品使用以及塑身課程,而後再細談合約細節(換句話說,該客戶希望我的Model具有我提出以外的體型條件,因此在成本計算後,主動願意題供課程及產品供我方Model使用)。


我方Model一直表示不想瘦,但是因為想多賺一些錢,所以接受配合課程及使用產品,而配合近2個月後,A女體降至52公斤(客戶之前要求的數字),我提出該進行代言合約簽訂,並依進度付費的要求(配合課程瘦到一定公斤數後是一個費用,每次上購物頻道演出是單次計費,但合約保障客戶單獨擁有代言權利1年半,其中不得代言同質性商品)。


因為之前有與其他廠商配合的經驗,所以便提出於合約終止前,由客戶持續提供產品使用的要求(之前所有客戶都有),但並未要求課程及其他服務項目,因為上通告代言產品,而卻未繼續使用產品是蠻奇怪的,客戶卻一直強調之前提供課程以及產品已經產生太多成本,不願繼續提供,並且要求我A女繼續維持於52公斤,如果復胖,將要求於合約內容上賠償課程及產品費用,雙方合約協議破裂,我覺得差距太大,客戶又不專業,因此拒絕。

因為之前於公司作課程時,該客戶一日正進行VCR拍攝,因此A女也參與錄影(當時以為演出費用於後一起支領便可),因此我向客戶說,如此一來合約簽訂之事便告作罷,隔日我便會將A女VCR演出費用之發票送至公司請款,對方回應說如果如此,將請公司律師寄存證信函給我,要求我賠償課程及其他服務之費用,我也聲明說,如果貴公司採不付費態度,一但貴公司使用我方A女之錄影內容以及照片資料,將寄發存證信函以及提出告訴,以維護我方ModelA女之肖像權利。但是我還強調一點,即使貴公司不使用已錄影之內容,但是演出已經產生,我還是要聲請演出工作的款項,但我將擁有代言其他廠商產品的權利....


請問:
我有合法寄發存證信函以及提出告訴的立足點嗎?
要注意哪些東西?如何舉證呢?
謝謝您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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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律師

A:  您好:
  依照留言所示情形,本件應屬民事糾葛,而不太可能被認為有詐欺,或其他犯罪嫌疑,因此,在分類判斷上,本件應歸類到民事法規類專區,惟本律師仍然先就您的留言內容加以回覆。
  本件將來的爭執點可能會在,究竟雙方來往過程中,雙方原本期望的契約是否已經成立?雖然依照民法規定,這類契約並不以作成書面為必要,但還是要雙方對契約中必要之點已經達成意思合致,才有可能讓契約成立生效。所以,將來如果因此涉訟,就必須由雙方提供全部往來的經過,讓法院去認定到底契約是否已經成立生效?又生效的契約內容到底如何?反之,如果法院認為雙方就契約必要之點,根本完全沒有共識的話,很有可能所謂的契約就不會被認為合法生效,如此一來,雙方都沒有義務提供原來所期待的服務或是對價。所以,在目前這個階段,必須由您自己去斟酌手上到底有什麼證據可以證明你所謂的契約或約定曾經存在,又雙方約定的內容到底如何?如果可以確認雙方都無法證明契約曾經存在,本律師建議您在發函或將來訴訟時,可以考慮依照民法第245條之1的規定,向對方請求所有你可以證明的損害賠償。 


參考法條:
民法245條之1
契約未成立時,當事人為準備或商議訂立契約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對於
非因過失而信契約能成立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負賠償責任:
一 就訂約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對他方之詢問,惡意隱匿或為不實之說明
者。
二 知悉或持有他方之秘密,經他方明示應予保密,而因故意或重大過失
洩漏之者。
三 其他顯然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者。
前項損害賠償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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