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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回已休年假, 才准休育嬰假


胡OO 發問於 2010-05-12 | 台北 | 資訊科技業

Q: 律師您好,

我在服務的公司於99年3月滿3年, 公司依勞基法核算並公告我在99年度的可休年假有9.5天.
我在99年2月12日休完2個月產假, 接著是春節假期(2/13~2/21), 2/22~2/26休了上述年假5天, 並取得人事/部門主管/老闆同意後於3月1日開始休育嬰留職停薪假, 為期一年
但現在老闆娘以我99年度均未到職為由, 要求我退回已休的5天年假, 才願意在我的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申請文件上蓋章, 如不照辦就依曠職三日以上予以開除論, 而剩餘的4.5天年假看來也沒有意願pay給我.

依我的理解, 我的99年度可休年假是慰勞我98年工作所享的報酬, 即便我在99年初離職, 公司也必須pay給我應休未休的相對薪資.

請問, 以條件交換方式來批准育嬰津貼是否有法可辦? 我該如何爭取我應得的報酬?
盼 速得回覆, 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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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條規定,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故你得依法主張留職停職,另於九十九年四月立法院通過育嬰留職津貼規定,故您既得依法主張上開權利,雇主亦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上開規定。
二、年假是法定假日,且雇主應依法給付薪資,雇主不昊要求退回已休五天年假。
三、故亦不能以曠職三日開除。
四、您可洽女新知基金會民法諮詢專線(02)2502-8934,或是當地縣市政府社會處、社會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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