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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5減租疑義


陳OO 發問於 2006-08-03 | |

Q: 謝謝陳律師答覆:
此一375租約於鄉公所有依法登記,村長只是福德祠土地的成員之一,不是出租人,更藉機阻撓拒收地租,律師您說:出租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收受時,承租人得憑村里長及農會證明,送請鄉(鎮、市、區)公所代收、寄存。
村長既然藉機阻撓拒收地租是不可能出證明,另農會表示他們已不受理,亦無法出證明(此證明係證明何物?),如何送請鄉公所代收。
即使承租人租金未按時繳納,出租人是否應該要有催告程序,承租人再置之不理始構成終止契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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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由鄉公所代收或提存是一種方法,實際上如何運作,你可以去問鄉公所。
法律沒有規定需要催收,沒有繳是一種事實,如果確定沒有繳,就可以收回。但本件的事實是拒收,又是另一回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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