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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詐欺


司OO 發問於 2010-05-06 | 台北 | 資訊科技業

Q: 您好:
1. 我們是日商公司因b公司違返合約.沒有出貨.對方告我們詐欺.偵辦中書記官要求我們拿出與供應商合約.但又要求認證.但我們與供應商有保密條款.而且不是容易之事.有無條款可以反駁嗎?謝謝


2.書記官已去調查我們銀行往來.要求我們列清單告知進帳/出帳明細.是否可拒絕.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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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賢宗

律師

林賢宗律師事務所

A:  司小姐:妳好!
1.妳的問題不甚明確,不過從全文,我假設貴公司為A,你們的供應商為B,你們的消費者或向你們購貨之人為C,妳的問題是因B違返合約.沒有出貨給A,導致A未能如期交貨給C,C乃告A詐欺.偵辦中書記官要求你們拿出A與B間之合約.又要求認證,因A,B間合約有保密條款,是否可以拒絕提出?
2.如果是這樣的話,為了證明A係因B違約之不可預料之事由,而無法將貨交予C,並無意圖自己不法所有,使用詐術使人交付財物之詐欺行為,自有提出A與B間合約之義務,因貴公司為外國公司,有無簽約之事實,須經貴公司所在地之我國駐外機構認證,以證明確有其事,方便法院採證,避免傳喚契約對方來台之煩,於貴公司負責人有無詐欺責任至關重要,因此法院要求舉證,並非無理由!
3.至於A,B兩公司間縱簽有保密條款,惟因應法院要求及證明自己無詐欺之事實,不得已而將契約內容提呈法院,本非無故,尚與刑法第317條之洩漏業務上知悉工商秘密罪之須出於無故者有別,且提出時亦可將與案情無關卻與營業秘密有關之部分加以遮蓋提出,並向法院說明,及準備法院認有必要時將全文出示於法官閱覽,而不提供予其他人,即可解決提出契約之問題!
4.至法院為調查貴公司銀行往來.要求貴公司列清單告知進帳/出帳明細.應係作為認定貴公司是否有依客戶要求向上游訂貨,或調查公司資金流向,作為貴公司負責人有無挪用資金或訂貨款他用之參考,如無特別理由,實無須拒絕,徒增案情混沌,如有必要可對進出帳之來龍去脈加以說明,當有助於事實之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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