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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林OO 發問於 2010-05-03 | 台北 | 服務業

Q: 大律師,您好!

最近房子要裝潢,我太太的朋友介紹了她親戚的裝潢公司(甲).在簽約之前因為我對預算抓的比較緊,因此合約一直沒簽,最後甲同意以低於報價50萬的金融承接,我也認為和我的預算相差不多同意.後來才發現,我太太怕對她朋友不好意思,暗中簽了同意書同意私底下另外付50萬給甲,以便甲可以在和我簽約時低報50萬來說服我簽約.請問這樣的行為是否符合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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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賢宗

律師

林賢宗律師事務所

A:  林先生:你好!
你太太因同意在契約約定款項之外,另行支付50萬元給承攬裝潢公司甲,屬於甲與你太太間之契約關係,該甲雖因而同意照你要求的價金與你簽約,對你而言,你只須於甲履約後給付約上之報酬即可,換言之,甲亦只能向你請求合約上約定之報酬,無權向你要求契約以外的報酬,對契約當事人當無發生損害之虞,且其與你太太間之契約,屬二個不同當事人間之契約,各自照約定履行對待給付,以完成契約責任,獲得報酬或完成約定之工作,應無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之刑事問題,只是如你因太太此舉而錯誤為意思表示與甲簽約,可依民法第88條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之規定,於簽約一年內(民法第90條)向甲聲明撤銷契約之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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