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
七月時我租了一間套房,房東於八月通知房子已轉賣,隔天即要辦理交接事宜!
原房東宣稱所有權利義務均不變,且無需徵求原房客同意!
(因為臨時通知,且新舊房東含糊其詞,交待不清,為保障權益,決定提前解約)
請問:
1. 原本簽約時間二年,如果於此時提出解約,是否有違約?
2. 原房東聲稱雙方租賃契約變更不需經由原房客同意, 此合約是否有效? (立約人仍為原房東)
3. 請問此類爭議相關事宜,應以那些法令條文為依據?
謝謝您的寶貴時間 並 懇請答覆 !
敬祝 日安
-Julius
A:
您好,
依民法第425條: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所以你的房東說的是正確的。因此,若你無故要解約,除非是雙方同意的行為,不然你單方的解約,是構成你的違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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