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先前因應客訴問題 ,而產生職務外的創作,形成商品化的解決方案與取代原有的設計(台灣生產 美國行銷 ),曾口頭與mail建議公司申請專利,但不被接受,而決定自費申請台灣專利(已於2009/6公告實施)與美國的專利申請(審查中) ,後續也跟公司提及轉讓 /授權 ,但未獲 正面積極的回應 ( 2009/6~ 2010/4)
請問
1是否若不寫 "存證信函 " ,是否等同於認同權利的被侵犯 ?
2存證信涵的 提出 (如下), 是否有時間的限制 ?
3副本 為公司負責人 /主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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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於 民國98年3月 ,口頭與電郵等形式告知公司主管:已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取得職務外創作專利產權,2009/6~至今在未經認何專利授權的合法程序之下,被本公司持續採用於商業之營利用途,為了保障本人法定權益,杜絕爾後著作權爭議,特為本存證信函,以為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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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quote:df91c0b8b8="楊gene"]律師您好
先前因應客訴問題 ,而產生職務外的創作,形成商品化的解決方案與取代原有的設計(台灣生產 美國行銷 ),曾口頭與mail建議公司申請專利,但不被接受,而決定自費申請台灣專利(已於2009/6公告實施)與美國的專利申請(審查中) ,後續也跟公司提及轉讓 /授權 ,但未獲 正面積極的回應 ( 2009/6~ 2010/4)
請問
1是否若不寫 "存證信函 " ,是否等同於認同權利的被侵犯 ?
2存證信涵的 提出 (如下), 是否有時間的限制 ?
3副本 為公司負責人 /主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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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於 民國98年3月 ,口頭與電郵等形式告知公司主管:已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取得職務外創作專利產權,2009/6~至今在未經認何專利授權的合法程序之下,被本公司持續採用於商業之營利用途,為了保障本人法定權益,杜絕爾後著作權爭議,特為本存證信函,以為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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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謹就問題回覆如下:
(一)一般而言,未寫存証信函並不代表默認侵權一事,若公司確有侵犯專利權之情形,係由法院認定侵權是否成立,與你有無發存証信函無明顯關連,反之,縱使你發存証信函,公司自認並無侵權而不予回覆,亦非代表公司默認侵權事實。
(二)通常此類事件發存証信函目的在於明確告知對方專利權之歸屬,並請對方停止對於專利權之侵害或出面協調授權或賠償事宜,但並無法律上之強制效果,通常亦無何期限之限制,若欲為進一步主張權利,仍需透過訴訟程序處理。
(三)副本收文者並無規定要給何人,若您認為副本給公司負責人會獲得重視,自得以副本方式辦理,但如前所述,該等存証信函並無強制的法律上效果,若公司決定不予置理,縱副本發予負責人,效果亦恐相當有限。
以上的回答,希望可以幫上您的忙,如有進一步問題,可以與本所聯絡,電話07-3217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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