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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司停業中的費用支出


小O 發問於 2010-04-28 | 新竹 | 資訊科技業

Q: 您好!
請問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停業中如果有費用支出及進貨,所得到的發票和收據,是否可以等到復業之後再做會計記帳及申報?
辦理停業及復業要注意哪些會計稅務問題?
謝謝!

瀏覽人數:5953
羅美棋

律師

美棋商務財稅律師事務所

A:  小林 先生/小姐:您好

您的問題,敬復如下:
一、您問及公司停業中,如有進項發票或收據,可否等到復業後再為


(1)會計記帳 (2)申報


答:

1.依商業會計法第34條規定,:會計事項應按發生次序逐日登帳,至遲不得超過二個月。


2.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營業人除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二個月為 一期,於次期開始十五日內申報(適用零稅率者,如外銷貨物,得申請以每月為一期,於次月十五日前申報),停業中所取得之進項憑證,可否於復業始為營業稅申報,未見財政部函釋,但依上文「應」字觀析,似仍應依法申報。


3.您的問題財政部78.9.4台財稅780278579號函及84.8.30台財稅841643364號函可以供您參考。


美棋商務財稅律師事務所
羅美棋律師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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