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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跨境糾紛.國際貿易.兩岸法規 德廠在德重製銷售我公司擁有著作權之光碟?

德廠在德重製銷售我公司擁有著作權之光碟?


薛OO 發問於 2005-10-18 | | 資訊科技業

Q: 律師您好:
事實:
當初我公司與對方簽署一份經銷合約書, 契約期間為期一年, 屆期未續約即告終止.
契約約定我公司授權對方在德國為專屬經銷商, 並允其在自有網站販售, 然不包含於網頁提供下載.
並約定簽約時向我公司購入乙批光碟為銷售並給付該批貨物之價金, 並另以銷售報表拆帳給付我公司.
該批光碟僅允許其變更光碟外包裝之封面, 但應保留我公司之商標, 餘均不可為變更.
惟, 契約屆滿後, 我公司發現對方銷售之光碟係燒錄製成, 且光碟內之授權書變成對方公司之版本, 該公司聲稱擁有我公司之商標及著作權, 且光碟內容遭到變更, 對方添加就我公司原內容添加部份檔案, 又變更光碟上之圓標。
請問:
稍早前, 我公司已經發函給對方公司要求其簽署聲明並為和解...但對方公司拒絕且反咬我公司違約.
今, 我公司欲在德國當地與對方進行和解, 或在德國當地提起訴訟,
除委任當地德國律師外, 應如何處理, 或有其他資源可以協助我公司進行權利保護與侵權之損害賠償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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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回覆:

1.台端與德國廠商所生之履約爭議須依契約所規範之方式解決之,包括仲裁條款之有無、管轄地及準據法之規定,故建議台端先查詢契約條款有無上開規定,以免遭受程序上之不利益。

2. 商標法原則上採屬地主義, 台端之商標可能需於德國註冊登記後,始受德國商標法之保護(可向你的德國律師確認),否則僅得依雙方之契約主張權利。至於侵害商標的法律責任,各國規定或有不同(例如:台灣尚有刑責),法律效果仍應向當地律師確認。

3.而關於著作權之保障範圍及救濟途徑,依「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規定,應遵循伯恩公約之規定依照尋求保護當地國之法律所拘束,故德國法官可能依德國之著作權法律判斷著作權之保障範圍,台端亦應向當地律師確認相關法律規定。

4. 關於和解之進行,可尋求駐我國之德國經濟辦事處(網址:http://dwb-taipei.org.tw/tw/index.html)之法務諮詢人員協助,申請協助時請先與承辦人員聯絡,預約面談時間,並將本案相關之契約文件及資料備妥,以供承辦人員參考,承辦人員獲得 台端公司之授權後,可協助進行和解之工作。然若雙方和解未成立,進行後續之訴訟程序,德國經濟辦事處除代為搜尋適當之當地律師人選外,將不再介入協商,僅依照當地司法程序解決爭議。

5.跨國訴訟時,台灣的當事人通常亦或請台灣律師與外國律師合作辦案,讓當事人瞭解外國訴訟進行之狀況及應及時補強之方式,故台灣律師應可作為 台端與外國律師溝通的橋樑。

暫覆如上,如有任何疑問,請不吝來電賜告。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陳麗雯律師 敬上
www.omniservice.com.tw

劉龍飛

律師

聖洲法律事務所

A:  你好:

1、所詢本案之處理方式,除應依德國當地之法律尋求與對方進行訴訟、和解、仲裁等方式解決(蓋於德國境內進行相關處理方式,始有實益,即未來於執行求償時方可就地對其財產執行求償)外,亦應了解我國與德方均係世界貿易組織之會員國,並均應遵守該組織下之「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簡稱TRIPs)」之規範,其中當然包括有關所訂司法救濟程序部分之規定。

2、上開TRIPs第三篇特別律定各會員國於其國內,對于有關智慧財產權之司法程序、證據之調查及保全、及申請對侵害著作權之商品命令海關暫不放行等等,均有詳細規定,應促請所在地德國之律師併加注意之。


3、此外,如對方亦涉及偽造文書罪(Crime of Forgery Documents)時,例如對方於授權書中變更為其公司所刊行之版本、變更光碟上之圓標…等等,當可檢具事證一併尋求刑事告訴為妥。


劉 龍 飛 律 師 94.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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