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請問我與房東簽訂契約為一年,租金為10000元,押金為三個月,自94年12月份開始租,但因個人財務發生狀況,於6月份解約,必須扣掉押金一萬元,是根據合約所訂的。
我於6月份搬遷此居,而照理說房東應要退還押金(扣掉須修繕部份及當月水電.瓦斯費等),房東說會於7月底匯款,而當月底前聯絡他是否已處理好,可否於月底匯款,但他卻說已交由仲介處理,本人正在渡假,沒空跟你說,態度非常不好,似乎不想退錢,想耍賴。後來去找仲介,仲介說房東不交待他們處理只是委託我們賣屋,其他我們不插手,現在家裡出問題需要用錢,我該怎麼辦,是否要走法律途徑呢?
謝謝您的回答
A:
沈小姐:
您好!
租賃契約如約定提前解約要扣押租金一個月那麼您可以要求返還二個月的押租金,扣掉您要負擔的水電費、瓦斯等費。如果房東未依約退款可先以存證函催告限期一週返還,期滿不還可向房子所在地法院的簡易庭起訴請求返還,因屬簡易案件,一般經由調解程序即可解決,否則由法院判決亦不會拖延太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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