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不好意思..想要請教一個問題
勞基法有明定定期契約期滿後,資方不需給予資遣費。但是如果定期契約未滿,我就被公司告知離職,請問是否有資遣費可以拿呢??根據哪幾個法條??
麻煩了
謝謝大家
A:
[quote:c1f2480121="宣穎"]不好意思..想要請教一個問題
勞基法有明定定期契約期滿後,資方不需給予資遣費。但是如果定期契約未滿,我就被公司告知離職,請問是否有資遣費可以拿呢??根據哪幾個法條??
麻煩了
謝謝大家[/quote:c1f2480121]
您好:
一、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2年12月24日勞資二字第0920070419號函釋:「雇主於定期契約期滿前主動終止勞動契約,勞工可否要求雇主發給資遣費疑義一節,仍應查明雇主有無得依法終止契約事由;如係依前揭第11條各款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契約者,自應依第17條規定給付資遣費。」
二、也就是說,如果資方終止勞動契約是依勞基法第11條各款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者,您仍然可依勞基法第17條規定請求資方給付資遣費。
A: 補充說明,若雇主係合法終止自然應給付資遣費。若雇主係不合法終止,您可以主張雇主違反勞基法規定,並以此終止契約請求資遣費及預告期間一個月之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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