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美國國外客戶從2009年4月欠款約至今US$100,000, 催討是否有時效性.
若請律師發英文律師函, 費用大約多少?
感謝您的回覆
A:
您好,
因不知您是否就本項交易有約定適用國之法律?
如是依台灣法,且是屬於買賣的性質,一般時效是15年,如是屬承攬的性質,時效是二年。
如沒有約定適用國之法律,依涉外民事適用法第6條之規定:當事人意思不明時,同國籍者依其本國法,國籍不同者,依行為地法,行為地不同者,以發要約通知地為行為地,如相對人於承諾時不知其發要約通知地者,以要約人之住所地視為行為地。
如約定適用美國的法律,則要請教美國當地律師,確認時效。
至於律師發英文律師函之費用,因不同律師收費方式均不同,如需進一步確認,尚請來電洽詢(Tel:886-2-8809-1122)
陳麗雯律師 敬上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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