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我是一位在營造業的工程師,去年因我的責任範圍發生工安意外造成公司的下承包商三名工人一人死亡兩人受傷,隔天即被叫至警察局詢問並移送至板橋地檢署當晚以5萬元交保
現在公司律師詢問我是否要"認罪協商"他說這樣應該最多只會判緩刑,情況較好可能會不起訴或緩起訴
請問我是否應該選擇"認罪協商"?
P.S我的下承包商已經與受害者家屬達成和解並以賠償完成
A:
一、該工安事件,不知勞檢所是否已出具報告,若已出具,且內容傾向認定台端有過失責任,則除非報告有明顯之錯誤,否則確實可考慮認罪請求緩起訴或不起訴。
二、另外,與家屬達成之和解書,若有註明家屬不追究,並同意台端等被告以微罪不起訴或緩起訴,將會有更大的幫助,若和解書未註明,可請家屬另外出具一份書面表示:台端等若有涉及刑事責任,同意檢察署給予微罪不起訴或緩起訴之機會。
三、該種案件,若認罪且已和解,並確認家屬不追究,目前地檢署作法,多採緩起訴方式處理,並要求被告捐款給公益團體(3-5萬元較多,但個案情形不一)作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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